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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拟规定:机关单位公车购置费只减不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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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省、市、县人民政府拟应确保公务接待费、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、因公出国(境)费只减不增;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,或者拒交应腾退办公用房的拟追责。4月25日,省政府法制办印发《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(草案)》(征求意见稿)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公开征求意见。

    《办法》提出,省、市、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、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及因公出国(境)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,确保公务接待费、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、因公出国(境)费只减不增。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,不得采购奢侈品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,禁止超规模、超标准建设办公用房。违反规定建设、维修办公用房,或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、拒交应腾退办公用房的将依法追究责任。

    《办法》拟规定,政府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因公出国(境)团组和人员数量、在国(境)外停留时间,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培训。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、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、因公出国(境)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,接受社会监督。

    此外,《办法》还提出,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,落实使用登记、指定停放、节假日封存、公务标识、台账管理等管理措施,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、定点维修、定点加油和运行费用单车核算。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将依法追究责任。

    沈阳晚报、沈报融媒记者 唐心萌

    实习生 宁  玥